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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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全部财产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都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没收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句话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严格划清犯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能是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是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一部或者全部。

决定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在没收的财产中给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其扶养的人既包括由其扶养的丈夫或妻子,也包括由其抚养的子女和赡养的老人。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满释放后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的规定。

规定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主要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家属合法权益。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是指属于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当占有的份额。只要依法确定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就不能予以没收。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只惩罚犯罪的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在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法分则对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没收财产对于从经济上惩罚犯罪的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凡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有没收财产规定的,就应当正确运用这一刑罚手段。凡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没收财产规定的,也不得随意扩大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

2.注意区分没收财产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的区别。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的强制处理方法,而不是一种刑罚。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都要追缴或者没收,而本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对于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财产刑对犯罪尤其是贪利性犯罪所特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剥夺和消除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和可能,有利于预防犯罪。如虽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通常不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力,是预防其再犯的有效手段。

现在买煤碳会不会被警察没收,会不会构成犯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受贿立案标准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11月04日 15:35 立案

[导读]

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审查后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一、释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danwei)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danwei)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公平交易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行贿的故意,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明知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系上述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行贿行为。

四、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买煤炭不犯罪,但非法经营开采煤炭就构成犯罪了

非法经营罪[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新《刑法》把投机倒把罪分解了,本罪就是新设立的罪名。

四、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额标准,现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

从以上条文看,煤不是国家专营商品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够不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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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剧子冉的头像
    剧子冉 2025年09月01日

    我是克拉号的签约作者“剧子冉”

  • 剧子冉
    剧子冉 2025年09月0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问题?”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问题?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

  • 剧子冉
    用户090109 2025年09月01日

    文章不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问题?》内容很有帮助